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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国家高新区入园优惠政策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7日 点击数:    【字体:

1.中部崛起及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

    株洲及株洲高新区享受中部崛起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优惠政策,主要是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增值税抵扣政策,即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所含进项税金,准予用当年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抵扣。当年没有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2.国家“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的支持政策。

    长株潭城市群被批准为国家“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综合改革试验区”后,对于具体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为改革实验内容具体研究特别支持政策。

    3.循环经济政策

    发展循环经济是新型工业化过程中从根本上减轻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政府将通过提供补助金、低息贷款等手段帮助企业建立循环经济生产系统。设立环境技术开发基金,重点支持废旧物品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促进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等公用性事业方面适用技术的开发、应用与推广。

    4.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土地优惠政策

    提供具有“七通一平”(通路、电、气、通讯、宽带、有线电视、给排水和土地平整)以及实现“三化”(绿化、美化、亮化)条件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22.4万元/亩,即336/平方米。

    6.无费区政策

凡到株洲高新区落户的“双高”企业,无须申请,直接由株洲高新区产业局颁发“无费企业”证书,即可享受在株洲高新区范围只收税、不收任何行政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7.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为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务院特制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从金融支持、人才队伍等方面制定了60优惠政策。

8. 企业孵化优惠政策

进入创业中心孵化的高新技术企业,租用标准厂房作为孵化基地,其租金可优惠530%。为孵化企业的高科技项目优先提供配套的孵化资金。

9.创新奖奖励办法

株洲国家高新区对高新区、天元区范围内纳税的各类工商企业、金融机构以及投资工业类企业(天元区纳税)的风险投资公司实行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品牌创新和金融创新奖励。

(一)管理创新类

生产型工业企业年入库税额在500万元以上或亩均税收超过20万元的工业企业,按区实得财力的2%奖励企业负责人(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年入库税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区实得财力的1%奖励企业负责人。其它类型企业年入库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且连续三年均保持较稳定纳税规模的,按区实得财力的1%奖励企业负责人。

对实施财政贡献突出的企业,入库税额首次达到1千万元的年度,再增加5万元的奖励;入库税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年度,再增加10万元奖励;入库税额首次达到1亿元的年度,再增加20万元奖励。

(二)技术创新类

企业自建或共建的技术开发平台,凡当年升格为省级技术中心、省级工程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升格为省级检测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3万元奖励。对升格为国家级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升格为国家级检测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8万元奖励。

区内工业企业当年获得授权专利,且专利成果转化效果良好的,发明专利1件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1件奖励5000元,奖励额按专利件数累加。

(三)品牌创新类

对当年获得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中国名牌”的新办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工商局、省质检局认定的“省著名商标”或“省内名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3万元奖励。

(四)金融创新类

市级以上金融机构(不重复计算)对在区内纳税的工业类企业及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当年新增贷款余额5000万元以上,且达到区内各家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年度平均增长水平的,奖励机构负责人5万元,每增加5000万贷款余额,再增加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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