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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区泰山、嵩山办事处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宣传手册

作者: 来源:天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5日 点击数:    【字体:

(本手册宣传内容以有关文件为准)

基本政策

  一、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湖南省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07]35号)、《株洲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株政发[2007]27号)、《株洲市天元区泰山办事处、嵩山办事处(原园艺场)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株政办函[2007]15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原园艺场征地人员纳入社会保障的时间范围
  2006年9月1日以泰山办事处、嵩山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原园艺场)被征地人员;本文件实施前历次征用土地中已转城安置或撤组改居的泰山办事处、嵩山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原园艺场)失地人员。

  三、原园艺场征地人员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
  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可纳入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一)户口在泰山办事处、嵩山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原园艺场)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
  (二)入学、入伍前符合(一)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三)服刑、劳教前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服刑、劳教人员;
  (四)户籍虽然发生变化,但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的人员。

  四、符合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被征地人员个人自愿书面申请,所在管理处或社区居委会初审并公示;
  (二)经街道办事处、国土部门、农村工作局(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
  (三)所在管理处或社区居委会再次公示;
  (四)再次公示无异议后,由街道办事处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五)街道劳动保障站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财政局备案。

  五、年龄划分政策
  2006年9月1日以前被征地转城人员的年龄段划分以2006年9月1日为基准时间,2006年9月以后被征地转城人员的年龄段划分以征地公告日为基准时间,按如下标准确定四个年龄段:
  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划为第一年龄段);
  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岁(不含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不含50周岁);
  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
  第四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六、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第一年龄段人员在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达到就业年龄后,自行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险。

  七、被征地转城人员可以选择的三种养老方式。
  (一)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二)参加农垦养老保险。
  (三)采取养老生活保障费方式。
  以上三种保障方式只能选取一种。

  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主要政策

  八、2006年9月1日以前征地转城的第二年龄段人员。
  1、补贴政策
  ①给予7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每月补贴的标准为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的12%。补贴期过后,失地人员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比例全额交纳养老保险费。
  ②招用被征地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可申请养老保险补贴,劳动合同签订一年,社会保险补贴一年,最多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被征地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10%。
  2、预缴养老保险费规定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可以往后一次性预缴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不低于15%的比例逐年递增,但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九、2006年9月1日以后新增征地转城的第二年龄段人员。
  1、参保手续
  2006年9月1日以后,新增征地转城的第二年龄段人员,从交付土地的次月起,本人自愿,可以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到区社会保险中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含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2、补贴政策
  ①每人给予5年的社会养老保险基本补贴。
  ②另外给予被征地人员从16周岁(含16周岁)起,每超过3岁补助1年的养老保险补贴,最长补贴7年。
  以上两项补贴合计年限最长12年,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的12%。补贴期过后,失地人员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比例(20%)全额交纳养老保险费。
  ③招用被征地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可申请养老保险补贴,劳动合同签订一年,社会保险补贴一年,最多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被征地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10%。
  3、预缴养老保险费规定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可以往后一次性预缴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不低于15%的比例逐年递增,但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参加农垦养老保险主要政策

  十、参加农垦养老保险
  1、适应人员规定
  没有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原园艺场被征地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农垦养老保险;原已参加农垦养老保险的,继续按农垦保险政策参保和享受待遇。
  2、参保补贴政策
  ①给予一定标准的个人缴费部分(个人缴费8%)补贴,补贴标准为6个百分点,即补贴期内个人缴费由8%减低至2%,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15年。
  ②从2007年4月1日起实行,以后征地转城人员均从征地转城当年的4月1日起实行补贴。
  ③可以补缴1996年1月至2003年6月期间的个人账户规模养老金2187.5元,计算缴费年限,不收滞纳金和利息,补缴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十一、企业和农垦保险退休政策和待遇。
  1、正常退休待遇。
选择参加以上两种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其它政策。
到达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性付清,并且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到达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本人自愿,也可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3、死亡待遇。依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养老生活保障费政策

  十二、第三年龄段人员
  1、人员限制。没有参加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或者农垦保险的第三年龄段人员(女45周岁—55岁,男50周岁—60岁)。
  2、参加起始时间。2006年9月1日以后被征地转城人员从土地交付之日起,2006年9月1日以前被征地转城人员从2006年9月1日起。
  3、缴费标准和金额。按第四年龄段(女55周岁,男60周岁)时至73岁的实际相差年数(男的13年,女的18年)每年1500元的标准,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养老生活保障费,男的交19500元,女的交27000元。
  4、享受待遇时间和标准。到达第四年龄段起(女55周岁,男60周岁),按城镇居民当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

  十三、第四年龄段人员
  1、人员规定。对没有参加以上两种养老保险的第四年龄段被征地人员(女55周岁及以上,男60周岁及以上)。
  2、参加起始时间。2006年9月1日以后被征地转城人员从土地交付之日起,2006年9月1日以前被征地转城人员从2006年9月1日起,参加养老生活保障。
  3、缴费标准和时间。由参加人按距73岁的相差年数每年1500元的标准(最低不少于5年)一次性缴纳养老生活保障费。
  4、享受待遇时间和标准。按当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相应提高。

  十四、其他规定。
  1、及时申请缴费。
  2007年12月31日以后新增征地转城人员,从土地交付之日起,6个月之内需按程序申请并缴费;2007年12月31日之前已征地转城人员,在本办法公布后6个月之内按程序申请并缴费。逾期未办理者,再申请办理,需按正常标准缴费外,还需按正常标准的金额每天2‰的标准缴纳滞纳金。
  2、死亡继承。
  第三、四年龄段安置人员死亡后,其个人缴纳的养老生活保障费未领取完的部分,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并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待遇由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付丧葬补助费。

“45、50”人员基本生活政策

  十五、补助年龄范围。
  “45、50”人员基本生活费是给女45周岁—55周岁(不含55周岁),男50周岁—60周岁(不含60周岁)被征地人员的一种过渡生活费补助。

  十六、基本生活费构成原则。
  采取个人缴费、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补贴的原则。

  十七、参加起始时间。
  2006年9月1日以后被征地转城人员从土地交付之日起,2006年9月1日以前被征地转城人员从2006年9月1日起。

  十八、缴费标准。
  第三年龄段被征地人员本人自愿,按其达到第四年龄段的相差年数每年1000元的标准,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

  十九、补助标准。
  在第三年龄段期间,按当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从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十、其他规定。
  第三年龄段安置人员死亡后,其个人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费未领取完的部分,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就业培训政策

  二十一、就业培训。
  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被征地人员进行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每年安排一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购买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企业招用失地劳动力奖励等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列支。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的被征地人员,视同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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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编辑:涂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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