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规程
1、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在村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街道)民政办审核。
2、镇(街道)民政办收到评议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后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等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符合五保供养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向镇(街道)民政办报告,由镇民政国合审核并报区民政局核准后,核销售《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二、办理机构
1、区民政局
2、各镇(街道)民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