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流程及办理机构
(1)城镇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义务兵和一、二期士官档案由部队邮递到其征集入伍地安置部门;三、四期士官档案在每年3月由市安置部门到省安置部门与其服役部队统一办理交接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分送区县安置部门。
(2)义务兵和一、二期士官在退役后次年3月前持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和本人安置卡,到档案所在地安置部门报到;三、四期士官在退役后当年3-6月到档案所在地安置部门报到。
(3)退役士兵在所在地安置部门安置部门报到后,安置部门开具落户介绍信,退役士兵持落户介绍信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4)退役士兵报到结束后,安置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共同研究拟定本级退役士兵安置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其自谋职业补偿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5)安置计划经批准后,向有关单位下达安置计划。安排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由安置部门向有关单位开具安置介绍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部门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为其办理《自谋职业证》。
(6)安排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持安置部门开具的安置介绍信,到安置接收单位报到,并办理安置上岗有关手续。
二、在线办理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涉及退役士兵档案审核认定,办理报到登记时需同时核对其档案资料,有关资料涉及部队机密,不宜进行在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