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株洲高新网 >> 政务公开 >> 政府机构>> 信访局

信访局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04日 点击数:    【字体:

【区信访局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区信访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办理人民群众和给区委、区政府及其主要领导的来信来访。

3、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做好区级领导接待上访群众的组织服务工作。

4、承办上级机关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交办,拟办的信访事项,检查督促,协调处理重大信访问题。

5、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来信来访中反映本级或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重大信访问题和信访突出问题。

6、围绕全区中心工作,了解和掌握信访工作动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提供信访信息和群众的合理化建议,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有效依据。

7、协调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处理信访问题,协助各基层单位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并负责检查、督促、考核各基层单位信访工作。

8、抓好全区信访干部的学习培训工作,提高信访干部业务素质。

9、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731-28665633

【部门领导】

 

姓名

职务

职责

联系电话

谭洪军

 

主持全面工作

 28665111

 

副局长

主管信访案件的立案、调查、督办; 主管工会、“项目建设”联系点、参与重点工程征拆及建设工作。

 28665633

黄贝清

副局长

主管群众来信来访接待、交办、协调及答复;主管绩效考核和局政务公开;联系社区和负责财务联络工作。

 

 28665633

杨炽焰

办公室主任

主管局机关行政日常政务工作;负责一般信访案件的立案、调查;负责文秘、档案工作、局政务公开工作。

 28665633

刘俊慧

工作人员

负责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和处理;负责绩效考核、信访报表等日常性工作。

 28665633

 

【办事指南】

 
株洲市天元区信访局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期限公示


   (一)有关15日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转送、交办等方式处理。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


  (二)有关60日的规定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三)有关30日的规定
  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因情况复杂无法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附和意见。

  (四)信访事项的提出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五)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到依法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六)复查(复核)的提出
  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请求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请求的信访人必须是对该信访事项的原办理(复查)机关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不服;
  2、请求的信访人必须是与该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请求应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要求和事实依据,且属于受理机关的职权范围;
  4、请求的信访事项范围,应当与其原请求处理(复查)的信访事项范围一致,且已由原办理机关(单位)作出书面处理(复查)意见;
  5、请求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应当符合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复查(复核)的范围,且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
  6、多人对同一答复意见不服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七)提出复查请求的信访人应当提交原办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的原件和复印件。提出复核请求的信访人应当提交原办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交复查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复查意见的原件和复印件。

 
  (八)2005年5月1日前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办结,信访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请求复查(复核)的,经有权处理的机关重新处理后,可以进入复查、复核程序;不能提出新事实或者理由的,不再重新受理。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上一篇:教育局[ 07-11 ]下一篇:没有了!
栏目编辑:易湘锋
【字体: 】【收藏】【打印文章】【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