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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专项工作评议的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株洲新区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26日 点击数:    【字体:

(2008年12月18日株洲市天元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工作评议行为,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督促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项工作评议的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天元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工作评议,是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审议和评价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称区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包括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三条 专项工作评议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中共天元区委提出的工作主题、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开展专项工作评议。

 
  第五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内容:
  ㈠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㈡贯彻执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以及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和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㈢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㈣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它工作情况。

 
  第六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主体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第七条 认真作好专项工作评议各项准备工作。每年年初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评议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织培训,在专项工作评议所涉及的单位召开动员部署会,会议评议的六十日前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专项工作评议所涉及的单位,应当开展自查,协助、配合做好评议工作。
  工作评议小组由主任会议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抽调人员组成,也可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专家和人士,公民代表,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机构的人员参加。


  第八条 专项评议工作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遵守保密规定。采取听取汇报、约见询问、专题座谈、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民意测评、问卷调查和视察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了解掌握真实情况。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审计、监察部门对专项工作评议所涉及的部门、单位进行审计或者调查,并听取审计或者调查情况的报告。

 
  第九条 专项工作评议所涉及的单位及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评议小组的要求,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碍或者干扰评议工作,不得对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条 评议小组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写明专项工作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建议。调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初审讨论后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专项工作评议所涉及的单位应当在进行会议评议的二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送专项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主任会议对意见稿进行研究并作出回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将正式工作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工作报告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专项工作评议采取会议评议方式。常务委员会会议开展专项工作评议的程序:
  ㈠听取专项工作报告;
  ㈡听取评议调查组的专项工作调查报告;
  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查组成员、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其他同志审议、评议发言或发表意见;
  ㈣专项工作报告人发表意见;
  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进行无记名投票,当场宣布投票结果。
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评议时,发现专项工作评议所涉及的单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并报告常务委员会同意,可暂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交有关部门限期调查。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

 
  第十三条 专项工作评议时,不满意票超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形式。常务委员会应当将评议情况和得票情况向中共天元区委报告,抄送专项工作评议所涉及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评议情况和得票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允许可以委托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其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专项工作评议所涉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或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项工作评议时,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按照要求列席会议,听取评议意见。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常务委员会会议评议时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整理,在会议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审议意见书》。《审议意见书》经评议领导小组负责人审阅后,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将审定后的《审议意见书》交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或者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或者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书》的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视情况组织“满意率”测评。不满意票超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的,责成重新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评议调查报告及审议意见,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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