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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作者: 来源:区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5日 点击数:    【字体:

 

ZZDR-2011-00001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天政办发〔2011〕7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元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天元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农村公路  管养  办法  通知
  抄送: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市公路直属站,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交警大队,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621印发

 
天元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高公路管理水平、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公路行车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普通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依法注册的辖区农村乡级公路和村级公路。
第三条 公路管理养护坚持政府主导、镇村为主、统筹规划、按需养护、科学决策、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内容,主要包括对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行道绿化、安防设施、边坡水沟及路线设施的日常养护、水毁恢复工程、桥梁改造工程、安全保障工程等公路养护及管理、应急、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
第六条 区政府统一领导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管养办法和年度计划,报请区政府安排年度管养专项资金,组织、指导、考核、督办镇、村公路管养工作,保障农村公路管养顺利进行,并接受上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考核。
第七条 镇政府负责镇域内乡级公路管理养护,指导、考核、督办行政村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制定乡、村公路年度管养计划,根据上级规定,安排管养专项资金,并督促行政村落实村级公路管养资金。
第八条  行政村负责村内村级公路管养,根据上级规定,积极筹集公路管养资金,接受上级指导和考核。
 
第三章    管养资金
第九条 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来源于省、市专项拨款,区财政专项预算,镇村自筹及社会出(捐)资。农村公路管养资金用于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和大修,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并接受监督。改善工程费用另行申报财政安排预算。
第十条  区财政根据上级规定和辖区农村公路管养实际安排年度专项预算。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将区财政专项预算,连同上级专项拨款,统筹安排,并根据镇、村农村公路管养实际,分批次拨至镇政府。村级公路管养费用,由镇政府拨付给相关行政村。
第十一条 镇政府根据上级规定和镇、村公路管养需要,安排落实年度管养专项资金,并督促行政村积极筹集村级公路管养资金。
第十二条  行政村根据村级公路管养实际需要,采用筹资筹劳等形式,积极筹集村级公路管养资金。
 
第四章    小修保养、维修、改善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包括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善工程。
第十四条  小修保养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日常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按照有关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实施,逐步实现全面、全季节、全寿命周期的三全养护目标。小修保养应择优选择承包人,签订合同,定额管理,计量支付,奖优罚劣。
第十五条 中修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修理加固,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镇、村对中修工程事前要书面报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经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中修工程实行招投标并签订合同,严格交工查验。
第十六条 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较大损毁进行周期性综合维修,全面恢复公路原有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大修工程要进行设计和预算,由镇政府书面报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行招投标合同制,工程竣工,由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再进行工程结算。大修项目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一年,一年内留置质保金5%10%,缺陷期满退还质保金本金。
第十七条 改善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载重需要、安全防护要求而提高部分技术等级指标,适当提高其通行能力、承载能力和安全防护等级的较大工程项目。改善项目工程由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依法立项并报区政府安排财政专项预算后,实行招投标合同制、监理制和工程缺陷责任期制度,并接受上级公路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管理 考核
第十八条 区政府与镇政府签订年度《公路养护管理目标责任书》。 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农村公路管养年度计划,加强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年末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罚。
第十九条 管养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管养机构、人员配置,职责落实,管养经费落实和使用,年均好路率、雨季好路率、年末好路率,大、中修工程完成率、合格率、优良率,安全防范指标,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其他指标。
 
第六章    信息 服务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路况信息收集、上报与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公路动态信息,主要包括 :施工路段、道路塌方、桥梁险情、水毁灾损、交通事故等因素引起的公路严重阻塞及推荐的行驶路线。镇、村对上述情况,每月向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紧急或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并依法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一条 维护路产路权。加强公路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爱路护路意识,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或公路用地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挖沟引水、倾倒废物、堆放物品、设置障碍和摆摊设点等行为,禁止铁轮车、履带车等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车辆或机具在公路上行驶。
临时占用公路用地,由村、镇书面层报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在乡道两侧边沟外缘5米距离控制范围内建房,须经村、镇同意并书面层报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依法办理建房手续;在村道两侧边沟外缘一定距离控制范围内建房,必须坚持不占用、不损毁公路设施、不妨碍交通为原则,经村、镇同意并书面征询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意见后,再依法办理建房手续。
因建设需要征用公路用地及设施,由村、镇书面层报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办理路产、路权征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和镇、村,要制定公路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着力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快速处置能力,保障公路平安通畅。
第二十三条 公路养护施工应做到文明、安全,根据不同路段和作业形式,设置符合规定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需临时中断交通的,必须事先予以公告,并设立绕行标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元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 8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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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编辑:易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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