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体系,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健康权,实现“病有所医”、“人人享有医疗权”的目标,控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提高困难群众健康水平。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株洲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株政办发〔2009〕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以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指导方针,通过调整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更大限度地满足我区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体救助、社会帮扶救助的原则;
2、公平、公开、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3、突出重点、分类施救的原则;
4、及时绩效的原则;
5、部门配合、整合资源,共同推进的原则。
三、工作机构
(一)成立天元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及街道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组织、协调、管理和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由分管社会救助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经办机构,归口区民政局管理,负责处理天元区城乡医疗救助的日常工作。
(二)各街道办事处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小组,由街道办事处分管民政的副职任主任,街道民政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的协调、检查,呈报等日常工作。
四、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区户口的以下人员:
(一)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低保户;
(三)城市低保户;
(四)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五、医疗救助内容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
(一)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分类资助办法,资助医疗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标准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1)对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补助后的个人缴费由农村医疗救基金予以全额资助。(2)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补助后的个人缴费由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对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酌情予以分类资助参保。
(二)门诊医疗救助
1、日常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和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75岁以上城乡低保老人,每年由区民政局核发一定金额但原则上最高限额不超过20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医疗救助证(卡)》内金额不能取现,不能结转下年度,主要用于门诊和购药。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定期与其结算。
2、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患特殊慢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每年由区民政局核发最高不超过50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医疗救助证(卡)》内金额不能取现,不能结转下年度,用于门诊和购药。限额内产生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定期与其结算。
3、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对患有特大疾病(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肝硬化晚期腹水、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综合症、脑中风<生活不能自理、瘫痪等>),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每年由民政局核发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的救助金。
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门诊救助,不得重复享受。
门诊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和区人民医院承担。
(三)住院医疗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是指医疗救助对象在患病后经诊断需要住院治疗,在其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对其个人自付部分进行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对象在出院结算时,同时办理住院救助兑付手续。住院救助按不同级别的医疗,不同的费用段设置不同的救助比例进行救助: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对五保户住院自付费用按50%救助,其他救助对象自付费用按20%救助;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住院自付费用按25%,其他救助对象自付费用按15%救助。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年内多次住院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
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期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定期与其结算。
享受了住院医疗救助的医疗救助对象,除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外,不再重复享受其他救助。
(四)临时医疗救助
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和患病对象的病情分类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原则上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六、申请审批程序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按照本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评议初审、镇(街道)审核,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实行层层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申请报告、《天元区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诊断证明书和病历、《低保证》、残疾人要提供残疾证等。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因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医疗事故以及其它责任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2、因器官移植、美容、矫形、镶牙、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3、不如实提供各项申请手续、弄虚作假者;
4、跨年度累计的费用。
(三)天元区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实行年度申报审核制度。
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
区政府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为:
1.上级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
2.区级财政预算的医疗救助资金;
3.社会捐赠;
4.其他。
(二)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区财政局在财政社保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区民政局设立农村、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发放专账,用于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建立城乡医疗基金明细台账。
八、医疗救助的监督管理
(一)医疗救助服务机构针对困难对象的基本用医、用药应符合国家关于医疗管理的规定。区民政局会同区卫生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
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向社会公示医疗救助政策和救助程序,张贴就医指南,以方便医疗救助对象就诊;要严格按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执行,落实医疗减免政策,控制医疗费用,确保服务质量。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应建立统一结算平台,社区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应承担本辖区内村(居)民社会救助对象每年不少于2次的义诊的活动,并建立救助对象个人健康医疗档案。
(二)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核实。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应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资料。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查实后取消医疗救助资格,并对其给予相关处理。
九、本实施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办法从2010年3月1日起实行。
同时,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元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04〕22号文件)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