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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表彰道德模范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8日 点击数:    【字体:

 株天发〔2010〕3号

 

 

中共株洲市天元区委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株洲市天元区关于评选表彰道德模范的
实施意见
 
 
为落实《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工作的决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评选株洲市天元区道德模范,是深入开展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现实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评选株洲市天元区道德模范坚持面向基层群众,重在推动工作,做到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株洲市天元区道德模范评选表彰设“助人为乐模范”、“见义勇为模范”、“诚实守信模范”、“敬业奉献模范”和“孝老爱亲模范”五个奖项;每届每个奖项各表彰2人。
第四条 株洲市天元区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每两年举办一届。凡符合道德模范参评标准的辖区公民,不分年龄、性别、民族、职业、学历,均可被推荐为道德模范人选。
第五条 株洲市天元区道德模范可推荐为市道德模范候选人,参评市道德模范。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株洲市天元区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在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文明委)领导下,由区文明办、区综治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作为主办单位,联合成立株洲市天元区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活动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文明办),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日常工作。各镇、街道参照成立评选表彰活动的相应机构,负责本地道德模范评选推荐工作。
第七条 区活动组委会下设评选委员会,人员由主办单位、专家学者、新闻界代表和基层群众代表组成,负责审核各地推荐的区道德模范人选的参评资格、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参与投票评选。
 
第三章 推荐评选
第八条 每届评选表彰活动开始时,区文明办、区综治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发出评选表彰道德模范的通知,在媒体刊发消息或通知,公布道德模范的评选标准、推荐和评选办法等,启动评选表彰工作。
第九条 道德模范候选人的基本标准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身体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在日常工作、生活和人际交往中品德高尚、事迹突出、群众公认。其主要事迹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助人为乐模范:长期坚持帮助无血缘亲缘关系的老幼病弱、鳏寡孤独以及其他困难群众;对遭遇不幸或遭受灾害者奉献爱心,努力帮助排忧解难;积极参加捐资助学、扶残助残、公共服务、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
见义勇为模范:在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挺身而出,设法进行保护和援救;勇于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义务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案件作出贡献;在抢险救灾中,奋力排除险情,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诚实守信模范:具有强烈的诚信意识,从事生产活动坚持质量至上,从事经营活动坚持信守契约,从事服务工作坚持优质规范,在合作者和服务对象中享有高度信誉;在人际交往中,真诚待人,实心做事,即使遇到困难,仍坚持信守承诺。
敬业奉献模范:具有崇高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立足岗位,刻苦钻研,业务过硬,勇于创新,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重大贡献;干一行、爱一行,长期在艰苦条件下尽职尽责、默默奉献,恪守职业规范,办事公道、服务优质,赢得群众广泛好评。
孝老爱亲模范:模范践行家庭美德,孝敬父母,长期悉心照料体弱病残的老人,使他们享受人生幸福;关爱子女,夫妻和睦,兄弟姐妹团结友爱,家庭生活温馨和谐;在家人亲属有伤病、残疾等困难情况下,做到不离不弃、守护相助、患难与共。
第十条 每个公民在同一届评选中只参加一个奖项的评选,当选者不再参加以后各届区道德模范的评选。
第十一条 株洲市天元区道德模范候选人的产生,采取属地推荐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各镇、街道组委会分别向区活动组委会推荐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5个类别的候选人,每类1-2名。区活动组委会和各地活动组委会,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推荐的专用电子邮箱、收信地址和推荐起止日期。各地群众和各级各类组织可通过网络、信函等方式,向所在地的活动组委会推荐人选,也可直接向区活动组委会推荐人选。区活动组委会接到群众推荐的人选后,及时转告被推荐人所在地的活动组委会。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活动组委会按照道德模范评选标准和工作要求,对群众推荐的人选和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考察审核,要专门征求计划生育、综治等有关部门意见,党员和公职人员还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从事经营活动的被推荐人选须征求工商、税务、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确保推荐质量。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组委会应将推荐的候选人的事迹进行不少于10天的集中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集中公示后,各镇、街道组委会要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要按类别分别填写道德模范推荐表,撰写主要事迹材料,于规定时间内提交区活动组委会。
第十五条 区活动组委会对各镇、街道推荐人选的情况和推荐程序进行审核。为充分体现评选表彰活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各镇、街道推荐的候选人在五类道德模范中原则上有1名入选。区活动组委会根据这一原则,组织评选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确定道德模范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 区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将评选委员会确定的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在区内主要媒体和宣传栏刊登公示,听取意见、接受监督,最后报区文明委审定。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株洲市天元区道德模范是授予株洲市天元区公民在道德领域的崇高荣誉称号。区文明委作出表彰道德模范的决定,向道德模范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第十八条 区内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要对株洲市天元区道德模范获得者的先进事迹进行广泛持续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
第十九条 建立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的长效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文明办制定《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实施办法》,对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进行帮扶;各单位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办法,对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进行帮扶。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评选表彰道德模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推荐和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工作。对于道德模范有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或违纪违法行为的,由推荐镇、街道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文明委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相关奖励和帮扶待遇等。
第二十二条 评选表彰道德模范活动坚持公益性,每届评选活动由区财政拨付3-5万元专项工作经费,以确保评选公平公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机谋利。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文明办负责解释。
 
 
 
中共株洲市天元区委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1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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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编辑: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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