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对我区以下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附:
1、关于开展集中治理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的通告(天政告[2009]1号 ZZDR-2009-00001)
2、关于责令马家河镇月塘村木材市场各经营户停产停业的通告(天政告[2009]号ZZDR-2009-00002)
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元区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之内保留建房资格户参照享受居住房屋征拆补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政办发〔2009〕7号ZZDR-2009-00003
4、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元区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政办函〔2009〕44号 ZZDR-2009-00004
2009年9月21日
ZZDR-2009-00001
为进一步优化全区经济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常的用地建设秩序,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全区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全区集中治理违法建设专项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株洲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辖区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城市管理等政策、法规,严厉禁止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擅自乱搭乱建的违法建设行为。
二、全区广大公民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基层工作骨干,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增强全局观念,一切以党和国家的利益为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政府重点工程和进区企业征地拆迁之机,采取乱搭乱建、突击装修等不法行为,谋取个人私利。
三、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原则上不再审批农民建房;凡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鼓励保留建房资格,待征地拆迁时,参照分户应享受的建筑面积按政策给予补偿(在现行市人民政府株政发〔2006〕20号文的政策前提下,以区人民政府出台政策为准,如遇新的政策,则以新政策为准)。
四、凡在本辖区范围内未按规定要求履行国土、规划等审批手续,任意搭建的构筑物、建筑物,在项目建设征地拆迁中将严格按照市政府有关征地拆迁政策,一律不予补偿,并要求自行无偿拆除。违法建设的当事人拒不自行拆除的,将按规定由相关部门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违法建设的人工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对拒不支付拆除费用的违法建设的当事人,将依法予以追偿,对阻扰项目施工、妨碍执法、聚众闹事并造成严重影响者将依法予以严惩,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国土、规划、城管等政府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要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查处。各镇、办事处、管理处、村民(居民)委员会要切实加强规划、国土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本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严格工作责任,形成强有力的协同工作机制,坚决杜绝任何组织与个人指使、纵容和庇护各种违法建设行为,一经查处,将严格依照党纪、政纪处理。
六、欢迎全区广大群众对城乡建设管理进行监督,积极配合开展全区集中治理违法建设专项行动,举报反映违法建设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区人民政府将予以奖励。
特此通告。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天元区治理违法建设协调监察大队举报电话:8820390
天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举报电话:8820343
株洲市国土局天元分局举报电话:8685241
株洲市规划局天元分局举报电话:2886710
ZZDR-2009-0000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天元区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之内保留建房资格户参照享受居住房屋征拆补助的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五日
为避免重复建设,遏制违法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拆农民的安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06〕20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参照享受居住房屋征拆补助的对象和条件
天元区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并在2009年5月1日以后发布征地公告、启动征地拆迁的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拆农户,具有建房资格但因受规划控制未予批准建房(简称保留建房资格户),并同时具备下列六项条件的,可以申请参照享受居住房屋征拆补助。六项条件是:
(一) 天元区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村、管理处的世居户。
(二) 本村或管理处户口,有承包责任田土并依法履行了集体经济组织义务,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分配的常住人员(含入学、入伍前符合该条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一、二级士官,以及服刑、劳教前符合该条规定条件的服刑、劳教人员;不含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和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其他寄住人员、暂住人员)。
(三) 农业户口或原征地未被拆迁房屋的转城户。
(四) 无产权房或只有全产权商品房(离婚者,因房产分配不均而导致少房或无房者除外)。已婚者,须夫妻双方均无产权房。
(五) 未享受过房屋征拆付费安置补偿或房屋征购补偿的。
(六) 没有房屋出售或赠与行为的。
二、补助标准
(一)保留建房资格户参照享受的建筑面积规定为:90㎡/人。
(二)保留建房资格户,按其应享受的建筑面积给予750元/㎡的补助。
(三)对2009年5月1日以前未经批准已经建有房屋户,可由区国土、规划部门按现行操作办法,调整其相应面积为违补,并在房屋产权鉴定修正榜中予以明确,但严格按质论价,按现行操作办法给予补助;若无足够建筑面积,可对其不足的面积按750元/㎡给予补足补助;调整后的剩余房屋按违章建筑,遵照株政专纪〔2007〕5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处理。若被征拆户对其未批已建房屋愿意自行拆除,可在遵照株政专纪〔2007〕5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处理后,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视同保留建房资格户直接享受补助。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在所在项目开展房屋产权鉴定工作的同时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村、管理处(居委会)组织公示(五天公示期)并初审,出具具体意见(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三)项目指挥部召集国土、规划、征地事务所、基层单位、重点办、业主单位会审,同意后由区重点办予以审批。
(四)征地拆迁完成后,由区监察、审计、财政联合组成监督组,对执行政策和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核。
四、补助资金来源
按本暂行办法给予的补助计入项目征拆成本,由用地业主单位承担。
五、附则
(一)2009年5月1日后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一律不得给予任何补偿和补助。
(二)2009年5月1日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人口不予享受居住房屋征拆补助。
(三)按本暂行办法实施的征地项目,不再执行2006年12月26日株洲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第27次)六条(二)、(三)款明确的补助。
(四)对已申请参照享受了居住房屋征拆补助的对象,国土、规划部门不再审批其建房申请。
(五)本暂行办法适用于2009年5月1日后发布征地公告的项目。
(六)如遇国家、省、市、区出台新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安置)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时,即终止执行本暂行办法。
ZZDR-2009-00003
马家河镇月塘村木材市场各经营户:
2008年,月塘村木材市场连续发生了两起火灾,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地影响了周边安全。由于月塘村木材市场消防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无消防设施,无消防水源,无有效防火间距,无消防审验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09年6月5日区政府常务会决定,责令月塘村木材市场各经营户9月25日之前务必停产停业,逾期不执行者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天元区马家河镇政府联系电话:22939700
ZZDR-2009-0000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天元区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公平税负,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加强我区范围内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根据株政办函2009年78号文件《株洲市房屋租赁业专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湖南省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指导思想
随着我区经济高速发展,天元区房屋租赁业呈快速发展态势,成为比较突出的税收增长点。由于房屋租赁业分布面广,具有动态性、隐蔽性等特点,出租人主动申报纳税的微乎其微,税收流失严重,单凭税务一家的力量征管无法收到理想效果。此次税收清理,区政府将组织多个部门协作综合治理为手段,以“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公平税负”为目的,以各项税收和行政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市政府专项清理工作文件为指导,以规范房屋租赁双方的涉税行为为重点,大力整治房屋租赁业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房屋租赁市场税收实行整章建制,全面纳入正常征管轨道,确保房屋租赁税收成为一项长期、稳定的地方税收收入。
二、 组织领导
为确保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天元区成立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李征兵同志为组长,区监察局局长赵凯、区财政局局长刘运娥为副组长,泰山路办事处、嵩山路办事处、栗雨办事处、群丰镇、马家河镇、区国土局、区工商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区地税局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此次税收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天元区地方税务局, 周赫赫同志为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政策解释、督促指导、监督检查、举报接待等工作。
清理工作由各办事处负责组织安排、联系协调、应急保障。具体清理工作由办事处牵头从各社区(居委会)、区地税局抽调人员共同成立税收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办事处指定专人任负责人、原则上以各社区(居委会)的辖区为清理范围。(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负责人及清理范围详见附件一)。
三、 清理的内容和具体工作任务
此次专项清理的内容为2008年以来有房屋出租经营行为的单位、个人,房屋出租取得租赁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费。目前第一阶段先清理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税收和个人出租营业用房应缴纳的税收、积累经验后再扩大到个人出租住房税收。
具体任务如下:
(一) 全面调查掌握出租房屋数量(包括出租房屋所占用土地面积情况)。对辖区内所有出租房屋,按照要求开展全面检查,并将房屋租赁信息进行造册登记,做到无一遗漏,全面掌握出租房屋情况。
(二) 建立完整的税收管理信息资料。准确、完整地采集房屋租赁信息,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三) 全面清缴房屋租赁税费。对尚未纳入管理或拖欠房屋租赁税收的出租房屋业主,依照相关规定,及时督促其缴纳。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房屋出租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房地产租赁市场税收征管。
(四) 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通过专项清理工作,查找我区在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进行整改。同时,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改进和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税收管理。
四、 实施步骤
为了提高房屋租赁税收的管理力度、管理效率,天元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税收的征收将采取地税部门自行征收和委托代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明确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税收由区地税局委托财政部门代征,个人的房屋租赁税收由地税局委托办事处乡镇代征。企业的房屋租赁税收由地税局自行征收。委托代征工作的具体操作依据《株洲市房屋租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详见附件二)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专项清理工作从10月份开始,到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10月10日至10月15日)
⒈召开房屋租赁税收专项清理工作动员会议,安排部署专项清理工作,明确相关政策和目标任务。组织区财政局、办事处、镇政府等职能部门召开会议,抽调工作人员成立清理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划分清理范围、制定考核办法、奖励措施。
⒉多渠道、广泛开展宣传。制作社区板报、发放宣传资料、上门约谈等形式,确保政策宣传到位,最大限度地争取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清理整顿工作。广泛宣传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为此次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 第二阶段:清理征收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0日)
1、调查摸底。各工作小组对各自清理范围进行拉网式摸底调查逐户发放《房屋租赁税收专项清理通告》(详见附件三)。逐户填写《私房出租(自营)分户登记表》(详见附件四)和《房屋出租信息明细表》(详见附件五)采集信息。
2、核定税额。工作小组根据掌握的租赁情况定期(每周四下午)将清理数据传递到区地税局,区地税局根据相关政策核定应纳税额、制作《应纳税额通知书》(详见附件六)于每周一传递到各清理小组。
3、征收税款。各清理小组在五个工作日内逐户下发《应纳税额通知书》。并依据相关规定开据完税凭证代征税款、纳税人可以凭完税凭证到地税局申请代开发票。
4、设立公布栏。为公平税负,天元区地税局在办税服务厅设立阳光栏,将纳税人的房屋租赁及缴税情况进行公布;对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税收的国家公务员、党员干部,清理领导小组将情况通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5、建立举报和奖励制度。专项清理期间在区地税局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对申报不实、故意隐瞒不报等情况,一经核实,依法给予重点打击和惩处,并予以曝光,对举报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三)第三阶段:整章建制阶段(11月1日至11月10日)。
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对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清理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进行全面认真总结,主要包括专项检查的户数、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户、增收的税款,以及部门协作机制的发挥落实情况。同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和研究,查找工作漏洞和薄弱环节,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制定强化管理和监督制约的长效机制。
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电子征管档案。根据全区房屋出租税收清查情况,建立协税网络,制定相应的税收管理制度。将房屋租赁者的租赁协议及出租者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和税源情况输入电脑,并利用该系统进行房屋出租税收日常监控,全面规范房屋出租税收征管秩序。
五、严格评比、考核奖励
清理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管理小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开展考核评比、对清理成果显著的(辖区内的租赁业纳税人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缴纳税款)根据株政办函2009年78号文件的工作经费标准足额发放到清理小组。对清理工作成果差、工作进度滞后的相应扣减工作经费:(1)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摸底清理的每少一户扣减经费1%,(2)纳税人未及时缴纳税款的每户扣减经费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