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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安全“铁拳整治”集中行动公示

作者: 来源:株洲高新网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08日 点击数:    【字体:

               天元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安全“铁拳整治”集中行动公示

        为切实贯彻落实公安部消防局“2.13”和省消防总队“3.9”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整治和消除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为建国60周年庆典消防安全保卫打下良好基础,天元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铁拳整治”集中行动的通知》,现将相关内容公式如下:
  一、集中整治行动时间:3月10日至7月30日
  二、集中整治行动对象: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在用和在建的高层、地下建筑、仓储场所。
  三、集中整治行动措施:
  (一)五个“一律拘留”:
  1、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拘留;
  2、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一律依法拘留;
  3、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一律依法拘留;
  4、阻碍公安消防机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一律依法拘留;
  5、违反规定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或其他物品,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一律依法拘留。
  (二)五个“一律关停”:
  1、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检查或者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使用、开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未按要求改正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改;
  2、营业性场所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经责令限期改正不能按期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或者查封;
  3、营业性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或者查封;
  4、公众聚集场所使用不合格装饰材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或者查封;
  5、营业性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一律依法予以查封。


                                  天元区公安消防大队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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