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天财采发[2009]16号
株洲市天元区财政局
关于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备案制度的通知
全区各政府采购单位、各政府采购定点单位:
为了简化办事手续,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株财采[200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行备案制度,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备案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根据我局《关于做好2009至2010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天财采[2009]14号)的有关规定,下列货物采购实行备案制度:
(一)单项采购20台以下(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计算机、复印机、空调;
(二)一次性采购10万元以下的其他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或办公大宗消耗用品;
(三)一次性采购10万元以下的办公家具。
采购人采购的货物或限额标准超过上述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申报审批后另行组织采购。
二、协议供货采购备案程序
(一)协议供货的货物采购
采购人以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落实采购资金来源后,直接从公布的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和中标项目中选择供应商和货物。供应商应在当月报价的基础上按最低优惠率提供货物和服务。采购人可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协商谈价确定成交价格,并填制《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二)协议供货的货物验收
采购人应在收到货物两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意见。
(三)协议供货的备案与付款
协议供货货物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表》和相关验收资料报天元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天元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备案表》上加盖政府采购备案专用章,作为采购人协议供货支付货款的依据。
三、协议供货采购的违规处理
(一)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协议供货的规定组织进行采购,不得选择非协议供货供应商,也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品牌货物,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书范围的其他要求。
(二)供应商不得提供技术指标、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货物,提供的货物价格不得高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当月报价和投标最低优惠率。在协议供货过程中不得有商业贿赂行为。
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采购人和供应商,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供应商,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四、其他事宜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天元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反映。
联系电话:28829003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