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金融创新类
当年在境内外一板市场成功上市的区内企业,且所融资金主要用于本土项目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在境内外二板市场成功上市的区内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在三板市场成功上市的区内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市级以上金融机构(不重复计算)对在区内纳税的工业类企业及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当年新增贷款余额5000万元以上,且达到区内各家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年度平均增长水平的,奖励机构负责人5万元,每增加5000万贷款余额,再增加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投资担保公司对在区内纳税的工业类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担保余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机构负责人5万元,担保余额每增加2000万,增加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以上贷款和担保余额有效时间不低于6个月。
对产品科技含量高、效益好、税收贡献特别大的企业以及对区内纳税企业支持特别大的金融机构和风险投资公司,经株洲高新区工委、管委会、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可不受本办法奖励标准限制。
第六条 奖励程序
1、申报奖金的单位或个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区 “创新奖”管理办公室办理申报手续,并填写申请表。
2、由区“创新奖”管理办公室确认后,报管委会、区政府批准,并下达奖励内容及经费。
3、申请奖励全年受理,按年度奖励。
4、自主创新奖励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区“创新奖”管理办公室设在区产业发展局,成员单位为产业发展局、财政局、商务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区“创新奖”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