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高新区、天元区新型工业化的发展,鼓励企业进行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品牌创新和金融创新,健全完善全区自主创新体系,提高核心竞争力,推动“二次创业”,根据株高天政办发〔2006〕4号文件(《株洲高新区、天元区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奖励范围为高新区、天元区范围内纳税的各类工商企业、金融机构。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在区新型工业化中有突出创新表现的企业以及在运用创新管理或创新技术为高新区、天元区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或专利实施过程中做出显著成效的专利拥有人、金融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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