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进一步更新观念,优化环境,就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提出指导意见。21条意见从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竞赛、选拨、交流、保障等环节入手,充分发挥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旨在打造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能精湛、作风过硬的复合型、知识型、技术型人才队伍,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按照出台措施,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并允许税前扣除,其中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按项目10%的比例提取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
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要制订人才培养规划。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的培训制度,每年技能培训人数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5%,形成正常的职工技能成长通道。鼓励企业推行企业培训师制度和名师带徒制度,高级技师每年至少要带2名徒弟,技师每年至少要带1名徒弟;鼓励建立技师研修制度,技师、高级技师每两年应进行研修、培训,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制定参加培训人员的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对参加当地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能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且被企业聘用的人员,可按实际支付培训和鉴定费的70%以上获得补贴,并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
企业可根据职业标准要求和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技师考评的要素和内容,要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对那些技能精湛,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高难度技术问题或者有绝技、绝活及其在带徒、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技能人才,可破格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并积极在职业院校内推行预备技师资格试点。
企业要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机制,采取多种奖励形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技工院校的高技班、技师班毕业生,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在使用、工资福利等方面应分别与本单位大专学历、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完善交流机制,鼓励高技能人才参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决策。组织技师、高级技师进行人才培养和同业交流。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解决技术难题、组织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实施精品工程和带徒传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招聘引进外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特殊专业的毕业生。按照劳动合同法,依法引导和规范技能人才合理流动。
企业在薪酬构成中应充分考虑技能贡献的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技工院校的高技班、技师班毕业生,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在使用、工资福利等方面应分别与本单位大专学历、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对已聘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相应享受同企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住房、带薪学习、休假、进修等有关待遇和津贴。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以按企业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政策确定其收入水平面。如用人单位需要,本人愿意,评选产生的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省级以上技术能手、湖南省技能大师、中华技能大奖者可延期到65岁退休。
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具备条件的企业在按办理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时,可向高技能人才适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