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政协换届工作中确立政协党组
领导地位的思考
株洲市天元区政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曹光喜
作为党委在政协组织中的派出机构,中共政协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是坚持党管政协原则,实现和落实党的主张,确保协商民主制度健全完善的应有之义。政协换届工作是人民政协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主要职能的基础,是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重要作用的前提,是在社会各界彰显中国共产党核心领导作用的重要平台。然而,在地方各级政协组织的换届工作中,现有的做法存在着毋庸忽视的问题。
相关情况
笔者从湖南、湖北、广西等省区地方政协换届的做法来看,基本程序是:上级党委的统战部门向下级党委统战部门下发政协换届的通知,明确由下级党委统战部商同同级党委组织部按照非中共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60%,中共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40%的比率提名推荐委员人选,全部提名人选由统战部统一汇总,征求组织部、政协党组意见后,报同级党委研究,形成建议名单,由政协常委会议协商决定。
存在问题
一、没有确立政协党组的核心地位、发挥其主导作用。政协换届工作均由党委统战部门牵头、汇总,而不是政协党组领衔组织,委员人选推荐产生也不是政协党组受命协调党委统战部门和组织部门,而是党委统战部门仅仅征求一下政协党组的意见即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的派出机构——政协中共党组在整个政协换届工作中的核心地位没有得以确立,在委员产生过程中也没有起到主导作用。
二、没有健全完善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工作基础,在政协委员产生与政协组织形成中,没能彰显政协党组的决定性作用。“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形式之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抓手。但按现行体制、机制和程序,在委员人选提名、推荐到汇总形成建议名单过程中这种民主形式被大打折扣,政协党组没有途径和能力真正彰显决定性作用。
三、没有平台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现行换届做法中,由于新推荐的委员候选人员名单,是单纯由统战部门和组织部门产生的,毫无监督情况下的操作,人为的因素或多或少会搀杂其中,很难合理确定委员的结构、成分和代表性,更难把好“入口”关,那些真正具有广泛代表性、热心政协工作、参政议政能力强的各界人士也无法保证能够顺利吸纳到政协委员队伍中来。
几点思考
一、必须明确政协党组在政协换届工作中的核心领导地位,强化其主导作用。人民政协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展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这就是说,人民政协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政协党组必须主动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和完善对政协的领导,各级党委也应本着“用其不疑、疑其不用”的原则,充分主张并发挥其在人民政协的派出机构——政协党组在政协换届及日常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政协换届时政协的党组书记或本身存在,或已重新任命,党组的连续性始终得于保持,即便出现个别特殊情况,各级党委分管或联系政协工作的副书记可以代表党委带领政协党组领衔政协换届工作,统筹协调党委统战部、党委组织部开展换届。
二、必须强化政协党组在委员产生过程中的重大责任,主张其发挥决定性作用。主张政协党组在政协换届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是稳定委员队伍,逐步提升政协队伍素质的必然要求。换届时,政协党组要结合本届委员五年来的实际表现,从遵章守纪、个人素质、参政热情,界别代表等方面主动向党委汇报委员队伍和委员个人的真实情况,在按照上级党委要求,确定连任委员人选的基础上,协调党委统战部、党委组织部对差额非中共和中共委员人选进行推荐,始终强化政协党组在政协换届委员产生过程中的重大领导责任,主张其发挥决定性作用。
三、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荐”、“管”分离的现象。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其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党的主张在人民政协及人民政协各参加单位的贯彻与落实程度,直接影响到政协履行职能的成效,因此,必须在委员推荐产生的过程中,强化组织联合考察与部门严格审查,严把委员“入口”关。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真正将那些群众反映好、社会影响大、参政热情高、议政能力强的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协商产生出来,就必须经过由政协党组牵头,统战部门与组织部门派员参加的组织联合考察。考察前,视工作性质接受换届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的诸如纪检监察、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商税收、劳动保障等部门的专项审查,确保委员队伍的纯洁与素质的良好,从根本上改变换届工作中存在的十分明显的“带兵的不征兵”这种“荐”、“管”分离的现象和部门意识的“一俊遮百丑”的现状。
2009-05-12